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