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
对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没有明确列举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表明
(一) 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 指定传染病;
(三) 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在结婚前,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有医学诊断的。如果患病时间确诊时间不能确定或婚后患病,则被隐瞒方不享有撤销权。 若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情况告知对方,已履行婚前告知义务的,则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