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没有明确列举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表明
(一) 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 指定传染病;
(三) 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在结婚前,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有医学诊断的。如果患病时间确诊时间不能确定或婚后患病,则被隐瞒方不享有撤销权。 若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情况告知对方,已履行婚前告知义务的,则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 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 指定传染病; (三) 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