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需要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品房合同一般需要包括这些内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款;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者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购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下列情形下会终止:合同已履行完毕的;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的;主体不合格的;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通过未授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出卖人将该房屋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出卖的。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为房屋涨价等原因,出卖人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就与第三人串通订立合同,由第三人假意购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因此,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房产的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若房产没有依法登记也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基本条款是一样的,可能有个别地方存在差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网签未备案的可以更名,买家可以找开发商撤销网签合同,重新提供材料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