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是可以适用民法典当中所谓的善意取得,但必须符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典中善意取得的条件,更为严格。
善意取得的认定还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实际上,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也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善意取得的认定还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实际上,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也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善意取得的认定还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实际上,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也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善意取得的认定还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实际上,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也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适用善意取得。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擅自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分时:(1)善意相对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善意取得; (2)善意相对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但是有理由相信擅自处分一方的意思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适用善意取得。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擅自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分时:(1)善意相对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善意取得; (2)善意相对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但是有理由相信擅自处分一方的意思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 一、主体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客体 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标准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四、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而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 一、主体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客体 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标准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四、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