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回避情形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责任人和知道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三
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制度是: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等。 《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制度》第二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
刑事回避的适用对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员回避。 因此有权要求回避的人就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是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请回避权,需要当事人的授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法律依据】
治安案件回避有以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以下情况下治安案件需要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
刑事诉讼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主要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应当注意的是,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46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
办案人员回避案子不会重新调查,在更换了办案人员后会进行之前证据的核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