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市区乡乡长。年5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年,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
一般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
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回避的条件是:(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