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为境外剌探国家秘密罪的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刺探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的话需要由原定秘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不可以擅自复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违反规定,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包括: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
国家秘密变更的内容包括密级的降低或提高、保密期限的缩短或延长、知悉范围的缩小或扩大。国家秘密的变更,应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的密级按照法律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对于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如果泄露会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认定为绝密级;对于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属于机密级;而对于一般的国家秘密,如果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为秘密级。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会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国家秘密不可以擅自复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违反规定,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下列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二、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三、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有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