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转让是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具体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一般被排除在债权之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为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家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家庭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权不属于遗产,一般不能继承。 国家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承包期内,承包地通常不因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由所在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一,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第二,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的方式,通过招标等取得。 第三,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权可以互换,但是互换双方调换的土地必须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否则互换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土地承包权受物权法(现已被民法典代替)保护,通过登记予以保护。登记机构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凭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流转、互换、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享有承包地被征收征用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