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是可能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所以股东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公司,但不得侵害公司的利益和符合土地管理的要求。 股东将土地流转给公司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中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为非法转让。
农村土地自行流转遇到政府征收的,政府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归所有人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流转是违法的情况有: 1、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流转,侵害了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和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2、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没有兼顾农民利益,甚至损害农民利益,搞“反租倒包”等错误做法; 3、借农村土地流转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用途。 土地流转的合法程序有: 1、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 2、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土地流转后补偿费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权属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如果想继续承包该土地,可以向发包方申请继续承包,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续签土地承包合同的有优先权。优先承包权是指在相同的条件下,当原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同时对原承包物进行投标时,发包方应当将承包物交给原承包人承包。
1、强占土地可以报警,但由于不在警方管辖范围内一般不予受理。强占土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2、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原属于家庭承包性质的土地的,不得超过三十年减去已承包期限,如原为非家庭承包土地的,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减去已承包期限,此不受三十年限制。经管局土地流转合同内容有: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 (2)流转土地名称、坐落、面积和质量;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土地流转的合法程序有: 1、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 2、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划拨土地是指政府出于某种目的,直接批准或者在相关主体提出申请并缴纳安置补偿费用后交付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土地。出让土地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取得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