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