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多余土地的处理是: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村民因继承取得的,不在此限。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并不是属于国家所有,而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属于全体农民所有,任何个人不能够私自侵占、买卖土地,否则将会遭到处罚。
看具体情况定。 1、如果该土地是承包地,继承人需要到农业部门办理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手续。 2、如果土地是建设用地,则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如果时农村宅基地则该土地不能继承。 4、如果土地超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范围,那么子女不能够继承土地,此时土地归为集体所有,子女只能够重新申请分配土地。
可以。 土地流转后再次流转是不违法的。 但如果第一次流转合同限制再次转包的,不得转包。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自然人在法律上是无权出售、转让土地的。 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作为个体的人并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他们只能合法地使用与收益土地。 因此,无法对土地进行随意的买卖行为,如果发现有个人私自议价而达成的土地交易,政府有责任进行干预,直至收回非法所得的土地资源。
现有正在流通的土地,实际上同样可以进行权利认证的工作。 若您有意针对某块土地进行确权操作,通常需满足以下几点基本条件: 首先,须遵循土地确权现行政策与法规的具体规定,明确该地块是否符合确权资格的要求。 其次,务必提供证明该地块所有权属于阁下的相关文件证明,诸如分配证书、遗产赠与证明等有效材料。 此外,还应提交有关该地块实际使用状况的详细资料证明,例如土地凭证、土地规划用途等。 最后,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流程规定,可能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提交申请表格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是可以转租的。 2、如果是国有土地的话,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没有签字就被征用的维权方式有: 1、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2、网络举报:国土资源部举报信箱 3、寻求媒体帮助。 4、向征地部门所在地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投诉,但实践中这种事举报也没有用,政府部门不予处理。 5、向法院提起诉讼。 违法征地举报材料有: 1、非法占地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住址; 2、占地位置、面积、土地类别; 3、占地时间、占地方式、用途; 4、请求事项等。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承包个人土地合同应写明土地的面积、位置;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地上物的处置;承包金及交付方式;发包方、承包方详细信息;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转包情况;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相关条款。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