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土地被侵占,可以向加害人主张返还原物,停止侵害的物权请求权,对方拒不履行返还义务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当地的国土局投诉反映情况。 2、非法占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承包人可以转包。承包人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后,是可以通过转包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的。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3、承包地被征收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因投入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的;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者(即承包人)所有。
无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是否可以买,主要看土地性质而定: 1、如果土地是国有,当然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才能买卖; 2、如果土地是集体所有,就无须《国有土地使用证》,如农村宅基地,往往有乡政府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明,这种情形下买卖会有一定的限制。如对出售人而言,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 3、如果售房者是开发商,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就属于违章建筑,无权对外合法销售,消费者当然也最好就别买,否则房产证的办理只能遥遥无期了。如果再有什么其他纠纷,消费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1、征收农民土地的应当对农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当农民的土地被强征的时候,就可以马上和当地县政府反应,如果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的话,就可以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注意收集相关违法拆迁证据,依法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原则: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目的;合法性原则: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平补偿原则:征收必须实现予以公平补偿。征收主体:只能是国家。征收对象:仅限于不动产,如集体所有土地,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属于征收范围:动产或其他无形财产。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缴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并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缴手续,以及结清房地产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还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