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人生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分为三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第
在校生人生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分为三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第
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里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因此,如果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勤工俭学,培训型实习,可以不视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对于在校生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在用人单位为今后在该单位就业进行考察了解的就业型实习,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以及转正后工资的80%。
在校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在校生已经具备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校生是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在校生仍然处于全日制学习阶段中,职业为学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因此是不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那么可以先协商进行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那么是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的,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是需要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的。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包括: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5.致送单位名称。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虽然在校生不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有效,在校生已经具备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在校生去用人单位工作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凡满十六周岁且正在接受教育的人士均有资格签署劳动合同。 前提条件是对于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在学人员,他们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就业年龄的相关规定,同时要具有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质,而且必须能够进行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可以,在校生已经具备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在校生去用人单位工作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在校生已经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年满十六周岁的在读学生有权利签署劳动合同。 只要这些学生顺利度过了被劳动法规所涵盖的就业年龄阶段,且他们满足构建劳动关系所需的主体条件,同时也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的行为自主性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资格,便可依法与公司进行劳动合同洽谈并签署相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