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再复婚的,应提交离婚证并收回才可办理复婚手续。如果丢失,可采取以下途径:1、到离婚证发放单位补办离婚证2、拿补办的离婚证去登记复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民政局申请补办。
人事档案一律归单位或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如人才管理中心以及社保局管理。可以依据档案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但举证与彻查是比较麻烦的。 根据我国《档案法》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单位或者个人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婚后父母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房屋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
档案审查有问题通常是指有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是不会消除的。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档案上有污点对成年人的影响比较大: 1.凡是需要政审的工作岗位,都受影响。 如当兵,考公务员,特别是公检法司等部门,都进不去;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纪录的,容易受牵连。如果是国家安全、情报、警卫等部门,更是想都不要想了。 2.其他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家属性的单位,一般也要政审。 除了自己受影响外,直系亲属的犯罪纪录,对下一代的影响还是有的。
档案有不良记录的,该不良记录是不会消除的。有不良记录通常是指有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档案上有污点对成年人的影响比较大: 1.凡是需要政审的工作岗位,都受影响。 如当兵,考公务员,特别是公检法司等部门,都进不去;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纪录的,容易受牵连。如果是国家安全、情报、警卫等部门,更是想都不要想了。 2.其他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家属性的单位,一般也要政审。 除了自己受影响外,直系亲属的犯罪纪录,对下一代的影响还是有的。
如果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拖欠工资的,在一定时间内可以适当给予延长时间,一旦超过一定时间可以及时采取措施维权。 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应该到所在市区的劳动局对你公司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对此立案,留下你的基本资料.然后去你公司调查了解,事情属实他们会出面调解,并警告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遇到拒不执行的公司他们会强制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当事人可以与村委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村民可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没有证据证明就不能构成犯罪,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证据不足就无法起诉对方,公安机关也只能释放对方。录音和证词都是可以做物证的,只要这些证据是真的,那么打官司是可以赢的,派出所审出来的证词可以做证据。对方不承认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派出所经过调查也没有找到合适的证据的话,只能够是将犯罪嫌疑人给放了,除非之后找到了新的证据。
欠钱不还别人报警了需要及时的找到当事人来进行协商,尽快的还款。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这类纠纷的,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顶多会帮助债权人和债务人从中调解。 欠钱不还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警方介入的会很浅,不会深入进去,最多也就是调解债务关系,不会立案。欠钱不还是民事纠纷,那么就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属实。去法院起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政府赔偿,政府买了相应的受灾保险,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2.如果自己买了房子财产险,也可以申请保险公司赔偿。3.政府救助,在政府没有买保险的情况时,政府适当救助。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