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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程序:1、受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2、审定。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交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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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
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属于股权出质规定的调整范围,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但其出质需要履行特殊程序。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规定主要见于以下两个规定: 一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