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男方在外面借的赌债和高利贷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如果有关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
丈夫借钱妻子一般情况下是要还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已判决的夫妻共同债务与新司法解释有冲突的,六个月之内可以申请再审。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 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单方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1、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 3、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 《婚姻法》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
分居期间所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
结婚前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共同生活则属于夫妻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前个人债务,婚后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婚前个人债务会变成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共同居住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
《民法总则》没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只有关于家庭财产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家庭必然包含夫妻,家庭财产必然包含夫妻财产。因
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