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你可以在任何时间都有权提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这个诉讼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三年。超过以上期限,提起该诉讼就会丧失胜诉权。
夫妻之间房产登记分为更正登记和转移登记。具体为:夫妻婚姻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如果当时只是以一方姓名登记的,现在要加上另外一方名字,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办理。 如果是婚前一方取得的房产,婚后要求增加另一方名字,可以通过转移登记办理。原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现要登记到另一方名下的,同样可以通过转移登记方式办理。上述情况只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并带上双方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等证件前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如果夫妻离异,要对房屋产权重新约定,需要双方同时到场,并提交房产约定的协议或离婚协议书,通过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夫妻共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 , 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 , 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 , 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 , 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 , 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 , 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的效力 ,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 , 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 3、双方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 、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 , 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 , 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 , 也仅具有对内效力 , 并不能因此而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
不可以。虽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是不允许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婚后过户的房子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双方购买的房子,无论过户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子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加上女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可以视为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这种行为的后果是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房产证加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算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可以视为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这种行为的后果是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房子加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可以视为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这种行为的后果是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婚后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若是父母购买,则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为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房屋归该出资人子女,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若无相关证据表明该房屋为父母对一方子女的赠与,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为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则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