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可以住酒店的,但是不能住星级酒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社交平台上的钱法院一般是不会主动冻结的,但在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法院是有可能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社交平台上的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失信人员一般不会影响三代,但是对下一代有影响。失信执行人对其亲人的影响是不大的,只影响到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对于失信执行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对于子女限制只有一条,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人员妻子名下有财产一般不会处理。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妻子也会被纳入被失信人执行名单;如果债务是个人债务,妻子没有被追加为失信人,则不会对其有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在《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增加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 其中明确规定,失信人不能享受的有: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允许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被法院纳和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法院会对被执行人同时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车子是不能过户的。如果没有查封、冻结等,则车子可以过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失信被执行人是可以住酒店的,但是不能住星级酒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不能自动消除,需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由人民法院在三日内删除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失信人员不可以考二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失信被执行人是不可以参加考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失信被执行人能交社保。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不会剥夺其工作的权利,而只要你有工作,工作单位就要给你交社保,这是国家的一种强制保险制度;另外,即使你没有工作,也是可以自己个人交社保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