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主观上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从行为的客观上看,车辆驾驶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而搭乘他人是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车辆同乘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有偿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可按照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处理赔偿问题。好意同乘便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偿同乘的一种特殊情形。 赔偿条款: 1、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2、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 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
车辆同乘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有偿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可按照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处理赔偿问题。好意同乘便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偿同乘的一种特殊情形。 赔偿条款: 1、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2、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 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
在探讨“好意同乘出车祸谁负责”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好意同乘”的法律含义及其在法律上的责任划分。好意同乘,即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这种搭乘行为并非基于营利目的,而是出于友情或互助的善意。 责任划分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款明确了好意同乘情况下责任划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