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派辩护人权: 公诉案件从递交检察机关开始,嫌疑人就有权选派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3.救济权利: 如请求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行为予以复议、控告、申请更改或消除强制措施、申诉和抗辩等。 4.防守权利: 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拒绝回答无相关性的提问,有权出席法庭听取审判并进行 最后陈述以及提请反诉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