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1、收养孤儿院、残疾儿童或者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收养人收养与送养
外国人也可以在我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婚姻法》关于离婚子女抚养问题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子女帮老人写的遗嘱并不必然无效,其效力情况主要还是看有没有满足遗嘱订立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所谓遗嘱的实质要件要求: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3、而且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当代社会经济大环境的变化,不孝子孙不赡养老人,将老人赶出家门,甚至为了钱弑父杀母的报道屡见不鲜。那么,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怎么办? (1)确定管辖的法院。赡养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到法院立案。各地的法院为了落实司法
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 房产赠与子女,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子女继承房产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父母将房屋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子女的与普通的二手房买卖一样,买卖后进行过户登记。
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不能撤销。 赠与行为与离婚协议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 如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前婚后两种情况: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要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有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应该承担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为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 在继父母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继子女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继子女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如果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