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学生人身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时,不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对学生人身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时,不应当承担责任。学校系从事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