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学生人身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时,不应当承担责任。学校系从事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在对该学生境遇给予同情的同时,应理性分析损害事件的发生及其因果关系,厘清监护人与教育机构的职责边界。倘若过于苛刻地强求教育机构履行超出常规的职责与义务,不利于学校对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管理与维护。
学校对学生人身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时,不应当承担责任。学校系从事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在对该学生境遇给予同情的同时,应理性分析损害事件的发生及其因果关系,厘清监护人与教育机构的职责边界。倘若过于苛刻地强求教育机构履行超出常规的职责与义务,不利于学校对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管理与维护。
学校对学生人身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时,不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翻墙属于违规行为,翻墙,是指绕过相应的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网络翻墙是一种违规行为,还没到犯法的程度。不过,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那么就是一种犯法行为,情形严重的,可能会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学生走读”,不是办学的必要条件,不是学生入学的必要约束,如果国家法律或教育部的规章条例没有“禁止学生走读”,学校便没有对学生及其家长提出“禁止学生走读”的必然权利。学校有自主办学的权利,禁止学生走读也属教学范畴内的事。不能从“自主办学权利”,推理出任何事情都属“教学范畴内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