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价格计算。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不合法的,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合法买卖,且宅基地使用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在涉及宅基地和房屋买卖时,应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转让双方的身份、是否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宅基地转让是有效的,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转让则通常被视为无效。因此,在进行宅基地转让时,务必确保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和程序。
申请步骤: 1、先带上自家的户口本和宅基地的申请书,到当地的村委会去进行登记,然后获取审批资格。 2、在获取资格之后,到当地的土地管理局去进行登记并备案。 3、缴纳相应的税费,并且在复审的过程中填写一份回执单。 4、携带所有资料到村委会去重新办理手续,最终获取宅基地。 申请条件: 一是年满18周岁,没有年满18周岁是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二是要经济完全独立,具有养活自己,承担家庭义务的能力。
宅基地审批不下来可以找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如果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4、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6、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如果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到当地的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当事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宅基地复印件及原件,到县级国土局办公室进行核对,户主申请宅基地置换。 申请表由居住地的村委会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农村自建住房必须有两个许可证,一个是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另一个则是施工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能买卖。 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申请流程及条件是: 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张榜公布申请信息,公布结果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查合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为外来人口落户、未分到宅基地或者已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消灭、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而缺少宅基地的,可以申请。
必须由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 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