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公证,但实际中大多数时候是没有公证的,因为公证是比较麻烦的。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要根据安置房的性质来定。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统一的规划建房,买卖双方都必须是集体内部的人。如果是政府划拨土地建房,必须是五年后,补缴完土地出让金后才能买卖。如果安置房是具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那要满足当地的普通购房条件,才能购买。
1、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无法办理产权证。 2、家庭成员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如果协商不成,还要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则无法确定是谁。 3、在买房等待过户的时间里,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而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的情况。 4、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为了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高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原来的购买方就只能选择主张债权了。 5、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所建造的新房。安置房与一般的商品房不一样,安置房能不能买卖首先要看该房屋是否取得了产权,另外,还需要看当地政府对安置房有没有限制出售的规定。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其办理程序和普通商品房是一样的。
一般情况下,安置房买卖可以公证。
安置房买卖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的风险: 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会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2、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发,如果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实现购房母的了,只能主张债权了; 4、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
安置房买卖时需要注意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再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购买安置房需要注意买方不要一次性付全款,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并要求卖方的配偶签名,并且严防“一房多卖”的发生。
购买安置房买卖的注意事项:1、查证安置房的房产证和产权人;2、查证房屋是否为合法建造、能自由转让的安置房;3、签订购房合同时要约定违约责任和救济方式。
安置房买卖过户费用包括: 1、交易手续服务费:6元每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80元每套,买方承担。 3、土地收益金: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4、个人所得税: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五年免征)。 5、契税:税率为3-5%,买方承担。 6、印花税:税率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7、增值税及附加:税率为5.6%,卖方承担(二年免征)。
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回迁房是没有房产证的,不能办理过户,买方的法律权益得不到保护。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