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有稳定的住所,有稳定的收入,并且缴纳各种保险,如此家长即是这个地方的常住人口,尽管不是户籍人口。符合这种情况的家长,其子女属于随迁子女,未来上学可按当地随迁子女政策入学或参加升学考试(一般指的是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 现在由于人口流动性太强,孩子的父母一般都不在家工作,而去了外地去工作,很多家长也希望把自己的孩子带到身边接受教育 但由于户籍的限制,不少地方都不接受外地的学生。 所以国家出台了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让孩子在外地也能上学和中学。
养老金基数一般指“养老保险基数”,该基数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计算应当交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基数。 这个基数主要与本人的工资基数有关,与未来的养老金数额、与社会平均工资一般无关。但是如果你的实际收入额过高或过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时,这个基数则需要调整。 一般情况下,该基数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确定,除以12便为月缴费基数。 特殊情况:(1)若你的工资收入高于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时,缴费基数就是按社会平均月工资的3倍计算,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计算;(2)若你的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月工资60%时,缴费基数就按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计算。
生育保险是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吃空饷”有以下七种表现形式: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五保户是指在中国农村中享受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和保葬待遇的农户。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五保户”常见于我国的农村地区,这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贯原则,是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 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人; (三)无生活来源的; (四)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五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环保法中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为了让我们时刻警惕环境的重要性,所以制定了相关损害环境的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低保全称为最低生活保障。 这是国家为照顾生活没有保障的群众,而设立的一种补贴,一般是按月进行发放。一般的低收入保障家庭是指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不能确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公民,或者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公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失信人员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非法集会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