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二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处理有最后的决定权,从这一意义上讲,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一、独任庭: 1、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简易程序。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 2、只能由审判员组成独任庭。 二、合议庭的组成: 1、基层、中级一审。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 2、高级、最高一审。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 3、二审。审判员3人至5人。 4、死刑复核。审判员3人。 5、特定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均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6、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