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原告、被告双方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都拒不到庭时,也可以缺席判决。 6、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诈骗罪开庭前法院会通知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不公开审理被害人家属不可以旁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家属一般不可以旁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开庭审理的阶段包括; 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进行法庭调查。 第四,进行法庭辩论。 第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中国审判流程:(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二)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三)法庭辩论。双方自由辩论,调查相关证据和事实。(四)被告人最后陈述。(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六)宣判。
审判流程是怎样的。 1、开庭。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5、评议和审判。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1、庭审准备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但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与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