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规定是有两次补充侦查的机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首先,简易程序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如果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时间。 其次,如果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环节退赃可以减刑的。退赃的意义是: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贪污案件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则需视具体情况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1、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2、不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3、不服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是: 1.阅卷。 2.检提。 3.约见辩护律师。 4.约见被害人。 5.司法鉴定和询问鉴定人。 6.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7.专家审查。 8.证据复查。 9.可疑证据甄别。 10.重新询问证人。 11.变更强制措施。 12.报告检察长,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制作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诉讼程序中,审查起诉作为必不可少的环节,其流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首先,检察官要仔细查阅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案卷材料;其次,将犯罪嫌疑人传唤至单位进行质询;接下来,需要对之前收集的证据进行补充调查以确保资料充分; 最后,根据所有证词和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并提出决定。 此外,检察官还需严格遵守期限编辑的要求以及证据审查编辑等程序。 这里所提到的审查起诉,实际就是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交透露的案件后,负责对案情进行详尽审查,最终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法定程序。
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后将证据材料整理送交检方审查起诉的期间大约为一个自然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