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审查起诉案件时的羁押期限最长一般为六个月。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 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 此外,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还可以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是不能阅卷的。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审查起诉的管辖法院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管辖法院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起诉时所审查的内容即为查明以下事实: (一)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审查起诉环节退赃可以减刑的。退赃的意义是: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贪污案件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则需视具体情况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