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