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法制原则; 三、基本人权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法律依据】 《宪法》第二条,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修改任命方面的规定: 《宪法》 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是主要规范国家税务机关征税和纳税人缴纳税款行为的法律,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对《宪法》的依从表现在两个层面上: 1.直接依据《宪法》中有关税收的条款规范税法的相关内容,税法是《宪法》有关税收条款的具体化和延伸。 2.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税法,《宪法》对税法的这种影响更多、更大一些。税法既然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其立法、
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法律依据】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
宪法的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 【法律依据】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
一、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是: 1、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七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修改宪法任期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我国宪法法制原则内容如下: 1.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2.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3.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4.法治原则。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依据如下: 一、它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 二、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