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最后,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相同,没有特别要求。
宪法还规定了我们生活中的哪些方面?例如,宪法对劳动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三要三不要”即“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爱国守法是公民对国家的最首要的道德义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宪法和民法的关系为: 1.从法律体系上看 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各部门法的基础,各部门法都应当以宪法为立法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属于母法,民法是其子法,根据宪法产生、完善。 2.从法律位阶看 从法律位阶来看,宪法与民法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于民法的上位法,而民法是宪法的下位法。
国防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国防条款。《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体现了我国宪法基本人权原则。宪法的六大原则是党的领导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我国1983年宪法共经历过五次修改。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我国1982年宪法共经历过五次修改。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