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且不论保管合同是否约定了保管期间,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因为保管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财物,当寄存人认为保管的目的已经实现时,尽管约定的保管期间还未届满,没有必要限制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76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
寄存人的权利如下: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的权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间的,寄存人也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