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的评估有异议的处理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