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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的评估的异议的处理

行政诉讼 2024-12-17 16:04 标签: 对法院 异议 评估

对法院的评估有异议的处理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法院应当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姜艳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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