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非预征对象是指已经进行过兵役登记,但尚未被征兵办确定为预征对象。非预征对象不会被优先考虑。 被标记为非预征对象原因一般有几种,一是目前时间还未到县级征兵办确定预征对象这一步,二是年龄、学历、身体条件可能不符合征集要求。 我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非机动车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交警会对乘坐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以《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 (四)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公民监督权的对象包括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非机动车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交警会对乘坐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以《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 (四)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积极分子下一步是发展对象。按照入党的流程,入党积极分子到预备党员首先要成为发展对象,而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发展对象就需要一年以上的考察期,在成为发展对象后就能成为预备党员了。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至少经过一年。 发展对象,是指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党组织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研究,对其中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人。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一年以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