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违法的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的建筑进行拆除,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不过,公民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物业公司无权私自收取业主公共场所、共有道路上车位的停车费的,但如果得到了业主大会的授权,是可以收取该费用的,同时收取的费用不能据为己有。 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如果要收取停车费用其主体合法性也是值得审查的。是否有公安部门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批文,有全体业主授权收取停车费用的收益分配方案等等手续。
整个小区都违建不一定会被拆。法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拆除后影响公共利益或造成安全隐患的,可以暂时保留,不予进行拆除。
物业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如果物业没有尽到以上安保义务的,应承担补充责任。
小区建设自行车棚有规定要求。居住区、公共设施要为自行车提供足够的停车空间和方便的停车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永久性自行车停车场(库),并以地面停车为主。老旧小区、平房地区要通过建设自行车公共停车场,解决居民自行车停车问题。
小区翻新施工时间规定是:工作日8时至12时、14时至6时,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6时,一般认为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禁止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扰民作业,违规施工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小区地下停车位应该属于谁需要具体要看停车位的位置和性质,车位产权的划分具体有以下情形: 1、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所占用的面积如果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小区的业主使用。但是,这种产权确立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行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入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不做说明,则自动归属全体业主。 2、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算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物业也是无权收取停车费的。 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用于出租收取车位管理服务费,受益归物业和业主共同享有。
同一小区不能成立不同的业主委员会,一个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现行法规,业主在其所居住之楼宇下方开设餐饮场所,须得到住户间的默认与支持。 然而,法律明确规定,业主具有享有房屋专有部分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确保建筑物整体的安全性不受到破坏,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