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车停在小区被刮,有可能应该负责的就只有当事人和物业了,物业是否应担责,应先确定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有没有合同约定,如果有,则要明确物业对车辆承担何种义务。 1.如果物业公司承担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就是保管费,这种情况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合同约定物业仅提供停车场地租赁,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是车位费,物业对车辆被剐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看。
小区公共停车位土地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处只享有管理权,而且这种管理权是业主委员会所赋予的。 物业对业主的车辆限制进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合情理的。业主的车不让进小区解决办法:可以先联系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和物业沟通解决。若业主委员会解决不了的,可以到街道办事处或房管局投诉,但是在投诉时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作为判定依据。
没有车位不让进小区是不合法的,这侵犯了业主的权利。因为小区一般都有公摊车位,公摊车位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具有销售及转让的性质。因此,不购买车位,不让进门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如果是开发商的产权车位,业主没有购买车位,物业有权禁止业主进入小区内停车。物业不让进车可视具体情况到当地住建局去投诉。
小区养狗扰民,如有业主投诉养狗扰民物业有权对养狗业主进行批评教育。 根据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在小区内乱搭乱建,可以找当地住建部门来解决。 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小区内遛狗不牵绳是否违法?小区内遛狗不牵绳是违法行为,可以报警。 根据现行法律,遛狗不拴绳已涉嫌违法,影响他人健康,可以报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小区监控坏了物业有责任吗,需要根据情况而定,首先要看物业是否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如果小区监控坏了是由于物业管理不当而导致的,那么物业是有责任的。否则,物业没有责任,但是需要及时维修。 我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民法典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找谁投诉。若是被人占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比如楼道,天台,小区公园等等,可以向小区物管和居民代表会投诉。 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物权法已废止,现已纳入民法典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权法已废止,现已纳入民法典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