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如下: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5.失业的残疾人; 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都可以补贴三年; 2、就业困难人员如不进企业就业,自行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后,可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财政给予报销其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合计可补贴三年; 3、创业资助:就业困难人员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如下: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5.失业的残疾人; 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