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不能出租房屋,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
产权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设定居住权的房屋,产权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居住权具有人身性。
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也低于租金。
在当事人有约定时,居住权人可以将房屋出租。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我国法律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并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具有人身性。因此,居住权人只能自己居住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将居住权转让给他人,或者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居住权。
产权人不能强行赶走居住人,居住权人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居住权人的权利包括: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