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不是必须约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争议标的确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同合同的履行地确定方式有: 1、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2、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3、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4、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服务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 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 3、判断是否属于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
技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诉讼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对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在实务操作上同样存在争议的空间。
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同时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发货的和收货地。关于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介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为: 1、中介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有明确指向的居间标的时,以该标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即居间结果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2、中介合同标的指向的结果地不明确时,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居间人住所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3、中介合同履行地应综合居间合同义务履行的特征,和协议内容审查认定。
确认承揽合同履行地的方法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合同履行地,也可以根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或者惯例来确定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