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中的行政复议,是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费率不服,协议医疗鉴定和辅助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协议,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在法定时效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 收到工伤认定相关文书60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或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60日内审理完毕。
工伤认定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及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3、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i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举证。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能够延长的。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
工伤申请到工伤认定结果出来需要六十日左右。法律上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首先,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是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 其次,工伤职工应正确理解运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第36条、第37条虽然规定了5级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能够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但没有明确规定也能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能在获得工伤待遇的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反之则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工伤认定案件属于行政争议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自愿放弃工伤认定,是无效的。无论是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还是工伤保险,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赔偿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不进行鉴定,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计算赔偿额度。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