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工伤九级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以及器具费等。受伤员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确实需要进行生活护理的,则每月发放生活护理费。
1、工伤医疗待遇; 2、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 3、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不超过12个月; 4、职工评定伤残等级的,享受伤残待遇; 5、按月享受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四十、三十。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
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的赔偿包括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以及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赔偿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个方面。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赔偿包括伤残津贴补助加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助金,其中伤残津贴补助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伤残等级计算的,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的标准来赔付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1、工伤骨折达不到伤残会赔付治疗工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生活护理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2、如果要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则还应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为工作而导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六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无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影响工伤赔偿标准,具体如下: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五级、六级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