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工商登记证明,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提供相应的证明复印件。 2、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聘用合同书、工作证、出入证、上岗证、工资单、考勤表等。
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康复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辅助器具费。标准为,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5.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没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通过下列证据举证存在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工伤认定: 1、工资卡、工资条(需会计财务人员签名)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 2、职工花名册。 3、工作证、工牌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同事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可操作性不强)。
证人证言不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是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
工伤的赔偿标准: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
工伤认定下来了辞职对申请工伤待遇有一定的影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此之外,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如果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都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认定单位不盖章不受影响,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盖章不是必备要素的,如果用人单位不盖章,劳动者也是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的,只是劳动部门程序上要多做一些功夫而已。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
一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是:支付27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收到工商局的工伤待遇费可能吗:工伤认定是社保局,工商局不负责工伤待遇费用。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待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该单位按人社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