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各当事人的工伤申报时效均已超过,一般不能再进行申请。但是经报相关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的,可以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
1、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3、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4、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工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可通过人社局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保费数额,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我国工伤鉴定等级,去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办理。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身份证原件;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交申请人。
如果遇到工伤,公司不配合盖章的,劳动者可以自行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是十级伤残。 具体规定是,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为十级伤残。 伤残鉴定主要看伤者是否存在伤残、功能障碍和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如果职工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基本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公司无需赔付;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理赔程序如下: 1.单位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3.进行工伤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 5.执行赔偿。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过劳死不一定算工伤。 如果过劳死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