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 (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
如果确定要起诉,首先要确认好对应的起诉法院,然后写好对应的起诉书,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都弄好了之后去法院提交,等待法院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如果材料没有问题缴费等立案。原告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或其他材料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口头约定。建设工程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法律只是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是可以口头约定的。 法律规定除了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都是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的。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产生的利息是否需要赔偿,需要看合同是由于哪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效的。 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导致,承包方返还工程款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 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 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一般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是不需要交违约金。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效力,也就不存在违约情形,不需要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一般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者均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存在以下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即合同不是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条件主要包括: 1、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等其他条件。 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有:发包人与承包人身份信息、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条款、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价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