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它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那么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那么这个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那么按照约定处理。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应付工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那么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
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 2、必须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必须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必须具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
根据我们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下列3项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是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是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审计包括两大类型: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具体而言,造价审计一般是对单项、单位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 其审计过程与乙方的决算编制过程基本相同,即按照工程量套定价。这由造价工程师完成。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由于造价审计是由审核单项、单位工程的合同造价,一个建设项目的总的支出是由很多单项、单位工程组成的。 而且还有很多支出比如前期开发费用、工程管理杂费等是不需要造价审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人主要承担以下两方面的责任。 1、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施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要求包括。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配备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一条
工程造价的认定包括。 1、若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总价,那么又对全部工程的计价、签证、核定工程量等均存在异议,那么则应该对全部工程进行司法审价。 若是只对工程某项或某些签证、索赔存在争议,那么只是对这一部分进行司法审价。 3、若是对结算纠纷本身还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是存在一些隐蔽工程已经完工但是有质量缺陷,那么这种涉及质量缺陷的工程往往是不具备鉴定条件。 法官呢应当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