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类别就是工程的分类,专业工程类别大类有: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只要中间没有牵扯到什么利益,没有用权利压工程方,就不算违法。但是会招人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遇到欠款时,为了避免矛盾的再次升级,可以考虑先和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级或者县级人民法院。 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三年内到法院起诉。
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履约确保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躲避可能存在的危险; 2、履约确保金的数目要与投标确保金相等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收购人带来巨大丢失的项目,要恰当进步履约确保金数额; 3、履约确保金数额的断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开始想象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联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货商有利时,履约确保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撞了小区工程的消防设施跑了属于肇事逃逸。如果对方还没有报警,建议尽快协商处理,如果对方报警建议主动承认错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中规定本罪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为必要条件,否则不是犯罪;另一个,本罪是单位犯罪,并且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不过实践中要是出于过失实施了相关行为的话,此时是不能认定构成此罪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累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 (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三)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